那是在多年前的運動會前夕,為了做出更加完美的表演,他的學生決定要租借和美式校園啦啦隊一樣款式制服,然而因為路途遙遠,臺灣商家為了利益最大化又接了臺北的單(兩邊要求的衣服和人數都是相同的)因為臺北學校的校慶只比文華早了幾天,所以商家打算由臺北學校歸還後,給文華學生使用。
由於兩校的校慶時間實在過於相近了,因此當臺北學校歸還制服後,商家來不及清洗就得運來文華。充滿汗味的骯髒制服在密封的塑膠大箱中放了幾天,氣味真的難以想像,大家打開箱子時都露出嫌惡的表情。
這實屬商家的失誤,理應賠償。然而廠商卻拿合約上未明確提及收到制服時制服是否乾淨為由來詭辯,企圖迴避賠償。
這是個適當的理由嗎?公民老師對此做出了解釋:很顯然,不是的。老師進一步的提到,如同我們的公民模考範圍超綱一樣,這類瑕疵商品的規範即使不在合約中提及,賣家自己也有義務去注意。因此,不論是超綱的模考卷還是髒污的啦啦隊制服,生產者皆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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